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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!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要来了,哪些违规行为可以不被处罚?

发布时间:2022-10-07 17:04:31 浏览次数:1422

10月1日,海关总署发出通知,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(一)(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。

行政裁量权基准覆盖的行政行为,包括了行政处罚、行政许可、行政征收征用、行政确认、行政给付、行政强制、行政检查等行为,其中,行政处罚的裁量权,显然是最受关注的一个方面。

此次征求意见内容包括裁量基准正文及其3个附件以及起草说明。裁量基准正文设置总则、裁量阶次、量罚标准、附则共四章二十一条。

第一章总则,明确裁量基准在海关执法领域的适用范围,规定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原则;

第二章裁量阶次,按照由轻到重的顺序,划分为不予处罚、减轻处罚、从轻处罚、一般处罚、从重处罚等五个阶次;

第三章量罚标准,结合实体法罚则规定了走私行为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、适用《固体废物防治法》处理违法行为等案件不同阶次情节的具体处罚幅度;

第四章附则,对裁量基准中较为重要的概念和表述进行了界定。


哪些违规行为,可以不被海关处罚?


分析进出口贸易领域的诸多违规行为,下列常见的违规行为可以不被处罚(不包括因违法事实不清而不处罚的情形):


一、无主观过错的,可以不处罚

“无过错不处罚”,是行政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,一直运用于行政机关的执法实践中,但是,在海关执法实践中,哪些违规行为可以根据“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,不予行政处罚”的规定,从而作出不处罚决定,还有待海关进一步制定裁量基准,增强执法的可操作性。


1. 商品归类错误,大多可以不处罚

当事人的主观过错,是指企业或者个人实施某种行为时主观上具有的故意或者过失。企业申报的商品归类(商品编号),与海关最终认定的商品归类不一致,是商品归类错误,但大多数当事人并没有主观过错,可以依法不被处罚。


2. 货主、代理和报关三方主体无过错的可以不处罚

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主体,主要是进出口货物的实际货主,货物的进出口代理商,以及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企业。一票报关单涉嫌申报不实违规,海关处罚实际货主?处罚进出口代理商?还是处罚报关行?取决于进出口货物申报过程中,谁有主观过错,海关就处罚谁。


3. 特许权使用费和特殊关系的“是”与“否”申报有误,也可能不处罚

货主或者代理商,告诉报关企业存在特殊关系,或者存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,但报关行还是申报为“否”,过错责任在于报关企业;但是,报关企业填报为“否”,有证据证明填报后提交给委托人进行过审核的,可以作为证据,证明报关企业没有主观过错,不予行政处罚,代理商的责任排除也是同样的道理。

二、首次违规的,可以不处罚

企业或者个人,第一次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,根据《行政处罚法》第33条的规定,可以不处罚,但前提是危害后果轻微。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,可能会产生以下不同的危害后果:

1.漏缴税款。

2.影响海关统计或者监管秩序。

3.影响出口退税和许可证管理。


三、情节轻微无危害后果的,可以不处罚

影响海关统计,虽然违法情节轻微,但产生了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危害后果,而不是无危害后果,不能按照《行政处罚法》第33条规定的“情节轻微无危害后果”的规定不予处罚。但是,企业有很多的行为,虽然违规,但没有产生任何危害后果,属于情节轻微无危害后果,不予行政处罚。

四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,不予处罚

有没有行政行为能力?决定了行为人要不要被行政处罚。没有行政行为能力的人,即便实施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,也不应当被行政处罚。

五、主动披露的,可以不处罚

企业或者个人在海关发现之前,主动披露自己的违规行为,海关在一定条件下对违规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。海关分别于2019年和2022年发布了161号公告和54号公告,对涉税违规行为,在6个月之内主动披露的,不予行政处罚,违规行为超过6个月未满1年的,少缴税款在100万以内的,也可以不予处罚。

上述违规不处罚的情形,仅供参考,不能作为海关执法依据,也不能作为企业行动的依据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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